浙江大学公共体育与艺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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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文琴艺术总团章程

编辑:yhj 日期:2014-11-25 14:02 访问次数:20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大学文琴艺术总团由姚文琴女士资助成立,是浙江大学师生艺术爱好者开展校园艺术实践活动的校级群众性艺术团体。
第二条 文琴艺术总团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文化艺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文琴艺术总团的宗旨是:提炼生活,扎根艺术,繁荣校园文化,服务于全校师生。
第四条 文琴艺术总团以树立创新的艺术文化意识和思维,创新的艺术表演形式,开展创新的艺术实践活动,探索、创造浙江大学新时期创新性的校园艺术文化为任务,展示浙大师生艺术风采。

第二章 文琴艺术总团的组织
第一条 文琴艺术总团下设民乐团、交响乐团、舞蹈团、合唱团、键盘乐团和戏剧社六个分团,实行在校文化艺术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长负责制。文琴艺术总团正、副团长由学校任命产生;各分团正、副团长经总团正、副团长协商推选获批准后产生,文化艺术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和文琴艺术总团正、副团长为文琴艺术团开展活动的决策机构。
第二条 文琴艺术团各分团定期开展训练、演出等日常事务工作,定期向团长汇报工作进展进程及各分团发展状况。
第三条 文琴艺术总团将聘请艺术顾问若干名,各分团聘请1~2名指导老师,负责各分团日常上课培训、训练、演出及比赛等任务。

第三章 文琴艺术总团的成员
第一条 文琴艺术总团团员为浙大师生,从每年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录取一定数量艺术特长生,并于每学年年初面向全校师生吸收部分有一定艺术特长的新团员。
第二条 艺术团团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本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和文化修养,坚持主流方面,建设校园的精神文明。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发展自有的特长,不断深入生活,创作和表演高质量的艺术作品。
第三条 文琴艺术总团团员应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交流艺术,应当热爱艺术,弘扬艺德,提高素质,不图名利,严守纪律,服从安排,以集体为重,为学校争光。

第四章 文琴艺术总团的活动
第一条 文琴艺术总团以日常培训、排练、讲座、观摩等与舞台艺术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活动。
第二条 文琴艺术团遵循学校安排,对外代表浙大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演出;对内承担各大庆典、纪念、节日的演出活动,代表浙大艺术形象,体现校内最高艺术水平。
第三条 文琴艺术总团各分团独立开展业务,定期培训、排练,不定期开讲座观摩等,不断提高团员的业务水平。
第四条 文琴艺术总团按照校方安排或批准自行组织修内外,境内外演出交流活动,开展文化下乡、慰问等各种形式的艺术实践活动。
第五条 文琴艺术总团每学年制定工作计划,提经校文化艺术委员会审批后按计划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文琴艺术总团团员必须保证演出、比赛任务的完成,影响演出、比赛正常有序开展者受团内处分。对不遵守团内规定,不顾大局影响校内外较大型演出者将报党委学生工作处理。
第七条 文琴艺术总团实行考勤制度,团员若干次无故不参加培训、排练等,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具体规则以各分团考勤章程为准。
第八条 文琴艺术总团鼓励其成员参加各种舞台演出,增加舞台经验,丰富课余生活。但艺术团及其团员在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以艺术团的名义参加任何性质演出。艺术团参加演出所得的一切收入,按团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文琴艺术总团学生团员,按规定定期参加各分团的业务排练视同上一门课选修课,经考核合格者,每学年给予0.5学分。
第十条 文琴艺术总团的学生团员由文化艺术委员每学年按一定比例推荐,参加校单项文艺奖金的评比及校学生社团的优秀学生团员,团干部的评比。
第十一条 文琴总团的学生团员,经文化艺术委员会的考评,每年推荐若干名在艺术团起骨干作用的优秀学生为艺术特长类免试研究生。

附: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均按照本章精神办理。
浙江大学文琴艺术总团
艺术特长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艺术特长生管理制度
第三章 艺术特长生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校园文化艺术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发挥浙江大学艺术特长生的自身作用、有效管理浙江大学文琴艺术总团艺术特长生,适应艺术总团的发展的需要,根据艺术特长生的实际情况,总结艺术总团管理艺术特长生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浙江大学文琴艺术总团艺术特长生是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特长生在团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校文化艺术委员会的领导和团队教师的指导。
第三条 浙江大学文琴艺术总团下设各分团,在符合文琴艺术总团总章程的原则下,分别制定本团管理章程,由总团盖章认可后生效执行。
第四条 艺术特长生之间应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交流艺术。团员应当热爱艺术、弘扬艺德、提高自身素质、不图名利、严守纪律、服从安排、以集体为重,对艺术负责。
第五条 艺术特长生每学年必须进行一次专业艺术考核,专业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艺术特长生出国、交流、学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参加艺术总团的本科类艺术特长生每学期可获得0. 5个第二课堂的分值。
第二条 本科类艺术特长生必须修完3个在文琴团进行的艺术实践第二课堂分值方可毕业。未获得此分值者,必须交费重修。
第三条 艺术特长生入校两年内不得申请出国交流和培训等活动,第三、四年可提出申请半年以内的出国交流或培训等活动,由教师团长决定是否予假。
第四条 对个别大学四年级期间参加团内活动有特殊困难(如本学期课程较多、考研等)而与艺术总团演出、排练任务相冲突的艺术特长生,可由其自己向分团教师团长提出申请,经分团上报文化艺术委员会与公共体育与艺术部获批准后,可以减少参加排练的次数,并保留团籍。


第三章 艺术特长生奖惩制度
第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艺术特长生,将由各分团推荐上报文化艺术委员会批准获得优秀艺术团员、团干称号:(1)全学期考勤请假在一次或一次以下者;(2)在排练、演出、集训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3)专业考核成绩良好以上者。
第二条 获得优秀艺术团员资格的艺术特长生,可由文化艺术委员会上报学校,获得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以及获得艺术单项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第三条 对艺术总团有突出贡献的艺术特长生和在大赛中获得奖项为浙江大学带来荣誉的艺术特长生,由艺术总团给予特殊贡献奖励,并报有关部门表彰。
第四条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本科类艺术特长生,由自己向分团教师团长申请,并获得文化艺术委员会与公共体育与艺术部推荐后,给予当年免试研究生的申请资格。
第五条 艺术特长生需严格遵守本团考勤条例,违反考勤条例者,由教师团长上报文化艺术委员会与公共体育与艺术部,视其严重情况进行口头警告、取消其在艺术总团的一切考评资格、学院通报批评、记过等相应惩罚措施(具体对应规则见各团考勤条例)。
第六条 文琴艺术总团毕业离团特长生将由文化艺术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附: 各分团可根据本条例精神或有关规章,制定符合本分团艺术特长生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细则,上报文化艺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按照本分团的规章细则执行遵守。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文化艺术委员会,未尽事宜,均按照本条例精神办理。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大学文化艺术委员会
浙江大学公共体育与艺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