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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编辑:yyy 日期:2014-01-22 16:04 访问次数:2712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条例,为做好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1.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本科生院、教育学院和公共体育与艺术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浙江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考评委员会。本科生招生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公共体育与艺术部负责选拔测试的实施工作。
二、报名条件
    2.申报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不超过22周岁。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历,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凡以同等学历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历考生不得报考。
三、招生计划
    3.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控制在我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四、招生项目
    4.招收项目:田径、篮球、排球、网球。
    5.每年招生的各项目具体人数将由体委根据学校运动队的实际情况提出,报考评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于当年的《浙江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中。
五、专项测试
    6.由校公共体育与艺术部聘请校外责任性强、有经验的专家担任考评人员,在考试前2天开始联系考评人员,并做好考评人员名单保密工作。
    7.本校教练员可在测试场内观摩,但不参与评分工作。
    8.客观竞赛项目(田径、网球比赛、排球体测、篮球体测)结束后1小时内公示考试成绩及排名,并颁发个人成绩单。主观打分项目(排球实战分、篮球实战分)现场摄像,制作成光盘后送异地评审打分。按照事先设定的评分分值比例,汇总得出总成绩。
    9.校公共体育与艺术部在成绩汇总后,根据学生的考核成绩、发展潜力、学校各运动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初选名单,并提交校高水平运动员考评委员会审议,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10.高水平运动员考评委员会审议时,可由教练员提供解释。审议过程应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全体到会人员签名后存档备查。
    11.测试成绩、评审记录和学生申请材料至少保存一年。
    12.高水平运动员签约名单需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后,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六、报名考试费
    13专项测试按浙江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考试报名费,由学校财务处出具票据。所收费用按照财务管理办法使用。
七、录取原则
    14.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文件执行。
    (1)被认定具有一级运动员证书的高水平运动员,参加由浙江大学组织的文化课考试,通过考试者方可认定入围、录取。
    (2)被认定具有二级运动员证书的高水平运动员,据测试情况,录取条件为二档:
    a.当其高考分(不含附加分)达到当地同类科目第二批次最低控制线的65%时予以录取(其中浙江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第二批分数线75%予以录取)。
    b.当其高考总分(含附加分)达到当地同类科目重点分数线时,予以录取。
八、招生简章
    15.招生处和公共体育与艺术部按照教育部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起草我校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招收项目、招生计划、选拔程序、录取办法、测试收费标准等。通过学校招生网和阳光高考平台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九、监督机制
    17.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选拔程序,加强过程管理,录取结果透明公开。
    18.有直系亲属参加测试的,需主动申报并回避。
    19.由招生处统一负责信息公布和解释,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考生和家长承诺。
    20.高水平运动员选拔接受社会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高水平运动员选拔过程。
十、本实施细则若与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十一、特殊情况需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二O一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