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大学生体育协会田径分会
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e Track and Field Club(英文缩写为:ZPTFC)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高校体育教师及爱好田径运动人士组成的田径分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全面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省教育厅和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全省从事田径事业的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以及全省田径运动的参与者、爱好者,为运动员服务,为教练员服务,为会员学校服务,积极提倡和发展田径运动和阳光体育活动,积极开展田径运动的竞赛活动、学术活动,促进全省高等学校田径运动的普及和提高,着力实现浙江省大学生田径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浙江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省大体协田径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田径运动和阳光体育活动,指导和推动田径运动和阳光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贯彻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浙江省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有关规定。
二、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田径运动和阳光体育活动的信息资料,为会员学校提供田径运动和阳光体育活动方面咨询等服务。
三、开展田径教练员和裁判员培训活动,组织田径学术讲座和专业技术报告会,开展体育科研活动,努力提高田径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
四、开展和组织全省、全国和国际性大学生田径竞赛和阳光体育活动,做好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和全国学生运动会田径比赛的准备工作,努力提升我省田径运动技术水平。
五、帮助和支持本省高校及各市、地、行业体协田径竞赛组织工作。
六、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田径选材、科学训练、考核考评等提供服务。
七、在省教育厅、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中国大学生田径分会的指导下,加强国际、国内各级田径分会的联系、交往与合作,接待国际、地区友好体育团体和人士的来访。
八、争取、联络全省支持田径运动的企事业,接受社会的捐款和资助,以更好地开展田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省大体协田径分会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要求;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学校单位推荐。
五、凡在本省范围内热爱田径运动的人士,并愿意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者,均欢迎申请本会会员,但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各学校提交推荐表;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会员比赛和观摩,优先或取得本会有关的业务、学术资料及信息;
三、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维护本会名誉,并有协助本会搞好工作的义务;
二、会员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在二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将由本会发出书面通知,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诽谤本会名誉者,经本会讨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权利、取消会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省大体协田径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各委员会等;
三、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或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本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教育厅和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或全体会员会议,如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委员会若干,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期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如超龄,须经分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大学生体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大学生体协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分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分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好本会的经济收支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教育厅的经费补助;
二、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
一、本会的经费只限用于发展和开展田径运动和阳光体育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二、经费的使用应由秘书长提出,经主席或执行分会审批后方可支用。有关本会的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在年度分会工作会议上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由省教育厅大学生体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分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大学生体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大学生体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由省教育厅大学生体协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出席分会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报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大体协田径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