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与艺术部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编辑:yyy 发布时间:2014-06-30 访问次数:7600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体艺部体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体育与艺术服务积极性,规范体育与艺术服务收入、支出等行为,根据《学校财务制度》等的规定,结合体艺部实际情况对体育服务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切实保证完成教学、群体、群艺、训练、竞赛、表演、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的需求,发挥资源优势,挖掘内部潜力,以服务为宗旨,以合理、合情、合法为准则。
第二条 体育与艺术服务收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必须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并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结算、分配、纳税。
第三条 体育与艺术服务工作必须结合体艺部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服务活动。以提高体艺部的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加强对体育场馆池管理,创造良好健身锻炼和艺术素养场所与环境为目的,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发展公共体育与艺术事业创造一定条件。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关于体育与艺术场馆池开放。体育与艺术场馆开放完全执行学校有关规定,浙江大学公共体育与艺术部所辖体育与艺术场馆,在不影响日常教学、训练、排练、竞赛、展演以及群体群艺活动的前提下实行对外开放,为学校师生员工文体活动提供优质、优惠服务。即对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教职工、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用人等,凭有效证件(一卡通或学生证或工作证),除暑假游泳池之外,部分紧缺场馆对我校学生和教职工实行半价优惠,其它场馆实行免费开放。
第五条 关于合作与服务。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合作,为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运动健身和艺术展演场所、提供赛事组织、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涵盖场地、器材租借,赛事与展演组织、技术支撑与服务等。收费标准在学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灵活、微利的使用和租借原则。
第六条 关于技术、技能培训。依托现有教职工、场馆池资源,根据学校师生、社会青少年群体阳光体育健身和艺术的需求,提供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涵盖各类专项技术培训班、多种形式夏令营活动等。收费标准在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行成本核算、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三章 帐目管理
第七条 各类活动帐目管理。各类活动必须事先进行预算,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由管理帐目负责人向办公室财务负责人提交预算与决算清单。
第八条 体育与艺术场馆活动券、健身月卡、健身季卡、游泳月卡以及场租发票,从学校财务处领取和结算;全部收入统一纳入学校体艺部账户。
第九条 体艺部场馆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从学校财务领取门票、月卡、季卡以及场租发票,负责按需发放给各校区各场馆收费员,并及时与收费员和学校财务处结算。
第十条 日常对外开放场馆,重要窗口须安排2人值班,即售票员1人、收票员1人,必要时安排教师进行技术指导;值班人员必须详细填写《浙江大学体育与艺术场馆对外开放日收入统计表》,并签字。
第四章 分配原则
第十一条 体育与艺术服务收入分配实行公开、公平与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第十二条 常用器材、服装推广、租赁等收入,按净利润的50%作为成本开支(其中教学团队管理费占10%,劳务补助40%),25%作为中心活动经费,25%上交体艺部入账。
第十三条 对外便民服务社收入(暑期游池开放便民服务社另行规定),按净利润的20%作为成本开支(其中5%作为管理费,15%作为劳务补助),80%上交公体部入账。此项工作由行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夏令营、冬令营和各类专项技术、技能培训班。按总收入的50%作为成本开支,其中40%作为教练教学、实践酬金(含税),10%作为组织管理、救生员、宣传、设备更新等其它相关费用(含税);10%场租费上交学校入账;40%入俱乐部账户。
注:游泳1对1、1对2、1对3,50%作为教练教学、实践、救生酬金(含税);10%场租费上交学校入账;40%入俱乐部账户。
第十五条 承接企事业单位各类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活动,场租费全额上交体艺部入账。如需承担后勤、裁判、服务等工作任务的,双休日、节假日劳务报酬标准可参考群体群艺课外指导教职工、临时工补助标准,具体根据企事业单位所支付的劳务报酬进行合理分配,分配方案必须经部主任审批,余额上交体艺部入账。
第十六条 举办省内外大学生协会主办的各类体育竞赛、艺术展演、会议,由本部门负责的,实行以赛养赛、以会养赛为原则。特大型活动上报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与实施,本部门积极协助。
第五章 教师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暑期游泳池开放,劳务补助标准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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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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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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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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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与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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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教职工救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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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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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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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教职工救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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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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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教师救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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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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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教师救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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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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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救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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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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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救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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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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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教职工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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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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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教职工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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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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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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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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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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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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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含个人所得税和误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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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夏令营、冬令营,劳务补助标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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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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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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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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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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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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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教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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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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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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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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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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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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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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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笔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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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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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体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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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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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餐、点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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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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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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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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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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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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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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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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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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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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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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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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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具体按第十四条执行,含个人所得税和误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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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类专项技术、技能培训班,劳务补助标准: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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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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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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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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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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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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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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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为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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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员、卫生、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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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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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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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低于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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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具体按第十四条执行,含个人所得税和误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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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体质健康测试、安全巡视、教师代课、校内竞赛与展演等,教师工作补助标准: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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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小时·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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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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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质健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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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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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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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安全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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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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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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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高水平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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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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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工作责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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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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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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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合理评价(含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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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质提高班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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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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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计划、结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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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辅导站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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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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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规划、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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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院(系)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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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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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分类评价(含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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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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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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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分类评价(含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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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代课(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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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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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由任课教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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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并课(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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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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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由任课教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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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杯”篮球(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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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元/场,机动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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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教师负责4场球/天,前期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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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杯”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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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元/场,机动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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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教师负责4场球/天,前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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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杯”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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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元/场,机动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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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教师负责4场球/天,前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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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杯”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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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除春、秋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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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以培养技能为主,前期≦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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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艺术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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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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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场音乐会、晚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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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积极承担量大教学、训练、群体群艺及为部门服务等工作的教师,因过度被劳导致生病住院,部门将予以一定额度的资助。
第六章 职工补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部劳务派遣和临时性职工,实行劳动者每日6小时工作时间6日制和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时,因本部门工作需要加班工作,经双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实行如下补助:
一、工作日(即周1~周6),晚上为本单位售票、保洁、安保、布置场地、值勤等加班工作,实行每天15元补助(不含饮料利润提成)。
二、周日、法定节假日,上午、下午、晚上为本单位售票、保洁、安保、布置场地、值勤等工作,实行每单位时间20元补助(不含饮料利润提成)。
【第二十二条】我部劳务派遣和临时性职工,非本部门教学、训练、群体计划内的竞赛、活动等任务,进行布置场地、搬运货物、额外保洁等工作,实行如下补助:
一、工作日(即周1~周5),加班补助标准为:≤2小时/30元;≥2小时/50元(即半天),搬运货物过重需协商确定;
二、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助标准为:每单元60元,一天120元,超8小时不得低于15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在体育与艺术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设突出贡献奖,年终统一鼓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体艺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规定由公体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公共体育与艺术部
2012年6月6日